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中任何一方的父母给予的财物,其归属性并不必然等同于夫妻共同财富。
假若这笔馈赠为夫妻双方的父母所赠予,并主要用于夫妻二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日常消费开支,那么该款项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富的一部分。
然而,倘若这笔财物仅由某一方的父母赠予给其子女,并且明确表示仅归属于受赠方可单独享有的,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