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农村住房的征收问题时,农民被允许保留他们的宅基地。
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因任何原因面临被征迁拆除的命运之后,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农户便有权申请新的宅基地并依法自行建设新居所。
然而,需明确的是,每一户农村家庭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这一政策的初衷在于确保广大农民朋友们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农村村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相应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