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诈骗罪行的案件并不属于我国刑法所定义的“自诉案件”之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自诉案件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首先是由相关法律主体主动提出诉讼请求后才能立案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1.涉及侮辱、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犯罪案件;
2.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案件;
3.虐待家庭成员的犯罪案件;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案件。
其次,是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轻微刑事侵害且该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件;
最后,是受害人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到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做出明确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诈骗罪行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自诉案件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