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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山东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20 14:05:09 已帮助14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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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关于农村地区宅基地与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区分。
其中,所谓的“分开补偿”,实际就是指将土地补偿款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进行明确分割。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并由该村集体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给全体村民合理使用,相应的村民则会在这些宅基地之上修建住房以供居住之用。
在面临宅基地拆迁之时,通常存在两类补偿方式:
首先,由于宅基地的产权隶属于村集体组织,故此类补偿款项将会全部划归至村集体名下,并不会直接给予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者。
其次,至于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自有财产,因此针对房屋的补偿则理所当然地归于村民个人所有。
当村民的宅基地遭受征收时,若其无其他宅基地可供使用,那么村集体便需为该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其能够在新分配的宅基地上继续修建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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