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宅基地与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区分。
其中,所谓的“分开补偿”,实际就是指将土地补偿款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进行明确分割。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并由该村集体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给全体村民合理使用,相应的村民则会在这些宅基地之上修建住房以供居住之用。
在面临宅基地拆迁之时,通常存在两类补偿方式:
首先,由于宅基地的产权隶属于村集体组织,故此类补偿款项将会全部划归至村集体名下,并不会直接给予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者。
其次,至于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自有财产,因此针对房屋的补偿则理所当然地归于村民个人所有。
当村民的宅基地遭受征收时,若其无其他宅基地可供使用,那么村集体便需为该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其能够在新分配的宅基地上继续修建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