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中,若其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且严格秉持监规,积极投入教育改造,充分展现出真实诚恳的悔过表现,同时无再次犯罪之虞者,我们有权对其实施假释。
而对于获罪人员的减刑申请,应由其执行机关向上诉级别或更高层次的人民法院递交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将组织合议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经查证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存在,则可依法裁定予以减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