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年份所修建的违法建设物均可能随时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然而,若实施拆除行动将会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损失时,亦可予以保留;
此外,在现行的拆除技术条件以及地理环境条件显著限制之下,难以顺利完成拆除工作的情况下,该等违法建设物也不应当被强行拆除;
最后,当部分拆除行为有可能危及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或者整体拆除会对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构成威胁时,同样不应进行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