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行将终结之际,原本并不需要特意解除合同,因为在法律效力上,合同会自动终止其有效性。
所谓“终止”,实际上便是因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得原有合同所赋予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客观现实中已然消失殆尽。
换言之,即为合同权利及义务的终止,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亡。
当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合同便会自动终止,此时若有任何一方表示不愿续签,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
然而,倘若出租方决定继续出租该房屋,则需在同等条件下,充分尊重并考虑原承租方的优先承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