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效以及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主体不合规导致的效力不存在;
其次,任何基于虚假意愿表达而订立的法律协议亦属无效;
再次,任何背离公认的道德标准和社会习俗的行为也将视为无效;
此外,若有恶意串通行为,以期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若某个行为有损于社会公众利益,或是违反了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其效力也将因此受到质疑。
然而,若某项法律行为是由于重大误解所引起的,则可以申请撤销;
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公平现象,也可以提出撤销请求;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利用另一方的紧急情况,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