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定金合同具有以下重要法律效力:
首先,当一方向另一方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定金合同即宣告正式成立,具备了对负载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的功能。
其次,如果债务方能够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那么定金将被全额退还或者用以冲抵相应的货款金额。
再者,倘若债务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
最后,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那么他/她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两倍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