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机构私自实施强制收车行动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举措。
在涉及融资租赁方面,若承租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出租者支付租金,出租者应依法作出催告。
如在催告后仍未收到款项,出租者可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取回租赁物品,或是要求承租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未缴租金;
然而,在采取任何催告措施之前,出租者必须确保承租方对租赁物品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及使用权。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