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之久,便可向法庭提交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夫妻中有一方失踪而另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关系,在对方离家出走达两年时限之后,首先应诉诸法院申请认定其为失踪人士,待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决后,方可向同一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此种情形下,当其中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士,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时,法院理所当然地会批准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