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范的执行裁定失职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要涉及四个部分:
首先,犯罪主体应为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
其次,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应为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存在过失心理;
最后,从客观角度出发,行为人需在执行已生效裁决的过程中,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导致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