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中的定金相关事项,主要有以下这些明确规定:
首先,定金的具体金额务必在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总标的额度的20%以内进行确定;
其次,在合同中订立定金条款的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商定,视情况而定也可将定金支付作为债权的保证措施之一;
最后,当债务方完成了约定的债务内容后,定金即可充当价款或依法进行回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