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系指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正式生效之前,由某一方先行享有并依法确立的财产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四种类型:
第一,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所有物,如薪酬福利、创业盈利、智慧产权带来的经济利益、遗产或赠予所得财产、资本增值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等;
第二,单方已在婚前获得的财产权益,例如在婚姻成立之前已经全额支付预售房产款项,并在婚后实现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第三,婚前财产的孳息部分,包括个人财产在婚前所产生的孳息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
第四,一方在婚前以货币、股票、债券等形式存在,但在婚后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比如,一方在婚前的个人储蓄在婚后用于购买有形资产,或者将股票转换为货币,这种情况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其价值获取源于婚前,因此应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