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婚姻解除之时,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承担方式及比例,建议依照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首先,当事人双方可参照之前的协议或约定,对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做出明确安排;
其次,如若双方在此基础上无法就该问题达成共识,则需恳请由相关部门,例如人民法院等机构,根据子女的切实需求、父母双方的现实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最终确定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最后,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会占总收入的20%-30%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