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加害人理应对受害者因其身体所受损害而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营养费等费用进行全额赔偿。
另外,受害者在因为受到人身伤害而就医接受治疗过程中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由于误工导致其经济收入减少的部分也应由加害者承担。
因此,无论是具有正常工作还是暂无工作的被侵权方,只要证明他们具备劳动能力,那么他们要求获得误工费的请求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