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是实际使用这些土地资源的那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双方签署的土地发包合同时应遵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即
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以下必备条件:1、参加
签订合同的各方都必须具备完全
行为能力;2、在
签署合同时,各环节必须均由
当事人自愿表达真实意愿;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现有的法律
法规,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作为
土地承包方,他们拥有以下几个重要权益:(1)对于
承包的土地以及相关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他们有权力从所属的集体组织那里获取一定数量、质量以及空间上的合理
使用权,这是承包者实现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基础。(2)承包人可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利用手中的土地或者其他生产物资,自主地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3)在承包活动中产生的收入,承包人有权利收取并取得按照协议约
定金额向发包人支付完之后剩余部分的所有权。除了缴纳给国家以外,公民个人可
继承的承包收益属于
个人财产范畴。(4)在特殊情况下,承包人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承包
经营权进行转让,这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通常都是出于劳动力不足或者转型做其他行业等原因将承包的土地进行转包。在此过程中的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于承包人自己。(5)虽然承包了土地,但承包人仍然有权利按照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去使用集体所有的农业和林业设施,例如灌溉系统、农业机械设备等等。(6)当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利依法得到相应的
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