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结婚登记之前,若嫁妆是由女方父母赠予的,那么它应被视为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并非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因此,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该部分嫁妆并不需要参与平分,而是可由女方全权带离。
2.若是在结婚登记完成后授予的嫁妆礼遇,若未有特殊明示,就应视作女方父母是将其赠与给整个新婚家庭,如此一来,这部分嫁妆便成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关于这部分嫁妆的分配问题,双方需进行友好协商,如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子女权益、维护女方权益以及尊重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