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对于建筑物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可供选择的补偿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异地安置,要求在被拆迁方迁往他处的情况下,给予其适当的安置费用;
其次为回迁安置,通过让被拆迁者再次回到原有的居所来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方法是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偿金,以代替房屋的直接置换;
最后,被拆迁人拥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得到货币方面的补偿,也可以选择对房屋进行产权方面的交换。
当被拆迁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后,市县两级的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用于交换的房屋,并将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格和用于交换房屋的价格进行精确计算,然后结清两者之间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