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家庭冷暴力情况时,离婚诉讼无疑成为了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
尽管此类家庭中的夫妇通常对离婚问题持有不同观点,以至于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受家庭冷暴力影响的一方可采取诉讼手段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若选择诉诸法律途径进行离婚,则需特别留意搜集与家庭冷暴力相关的证据。
家庭冷暴力同样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而家庭暴力正是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
只要受害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冷暴力的真实性及其对夫妻感情造成的破坏程度,法院便有可能基于这些证据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除此之外,受害方还可借由遭受家庭暴力这一理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但同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