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之际,若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则另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而这笔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皆须由双方法律协商决定;
如若未能达成共识,便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结合子女的实际需求、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社会生活整体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最终判定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量。
法规明确指出:
(1)拥有稳定收入者,其所须承担的抚养费通常可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得出。
若同时抚养两名或以上子女,则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度上调,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对于无固定收入者而言,其所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依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作适当调整或降低。
父母双方亦可通过法律协议约定由某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该方全权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
然而,若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无法满足子女的日常需求,甚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法院将不会支持此种协议。
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由于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
(三)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必须增加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