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见证人离世之后,假使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是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只需该见证人在遗嘱的各个页面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标注清楚年、月、日这三个时间信息即可。
这样,即使见证人不幸离世,对遗嘱的有效性也不会有任何影响。
然而,如果见证人已经在遗嘱上签过名但是却在签名之前离世了,或者说遗嘱是以口头方式来传达的,那就意味着见证人的离世将直接引发对于遗嘱权威性的质疑和继承权益纷争的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