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毫无疑问地被认定为符合有效性的合同范畴。
根据我国自2021年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通过诸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技术,能够将协议内含的各项内容以有形的形态呈现出来,同时,此类数据电文还能在任何时候进行查阅和提取,因此,这种数据电文也可以视作是一种正式的书面形式。
此外,《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三条更进一步明确指出了,所有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必定是具备充分有效性的:
首先,行为人必须拥有与该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行为能力;
其次,行为人的表达意图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最后,该法律行为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