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其续期事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至于在该块土地之上的各类不动产及其归属问题,如若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则应遵循约定执行。
倘若没有或尚未明确约定,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权威行政机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商用房等非住宅类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最晚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除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政府有权收回该地块,否则应给予批准。
其次,经过批准得以续期的,必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最后,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土地使用者未能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然提出了申请却未获得批准,那么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