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权利,其诞生与发展均源于国家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皆无权通过协议自行设立留置权。
然而,法律也给予了双方一定的自由空间,即允许他们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通过协议来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等三类合同关系中。
若法律并未对某项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则该事项将无法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