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所负担的房屋抵押贷款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夫妇中任何一方在婚前签署了关于购买不动产的合约,并且使用其个人财务支付首次购房款并在相关银行机构申请贷款,而在此之后的婚姻生活阶段,他们又使用了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财务资源共同偿还该笔贷款,那么当这对夫妇面临离婚时,有关房产的归属问题将需要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该不动产归属于最初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认定为是该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对于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人民法院将会根据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定,由最初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