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到的违约责任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当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如发包方由于非设计者个人因素而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要求时,若设计方尚未开始进行相关的设计工作,则其无需返还发包方已经支付的定金;
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发包方还需要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如果发包方未能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既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用,那么其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向设计方支付违约金。
最后,如果发包方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予批准,或者本合同工程出现停工、缓建等情况,发包方必须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按照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向设计方结算并支付设计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