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点,若在婚前某方购置了房产,那么在婚后该房产若因拆迁而得到了相应的安置房屋,则这类安置房理应归为婚姻双方共有财产。
接下来,我来详细解释一下其中缘由。
根据我国现行的《拆迁条例》中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所获得的安置房产权实际上是对婚前房产的一种补偿,或者说,这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
具体来说,安置房其实就是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转换形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在对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部门通常会以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对被拆迁房进行补偿,但这种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过原房屋的面积。
对于超出部分的面积,我们应该如何去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