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及保证人等具备法律责任承担能力的人员,对于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决,有意规避而不予履行其应尽的执行义务;
其次,此类人员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其严重程度足以达到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步;
第三,被执行人因其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已经侵犯到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严厉的刑事追责。
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其他一些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