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首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能获得判决离婚,其原因或包括:
并不存在诸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参与赌博以及吸食毒品等被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判准离婚依据的所谓"夫妻感情破裂"的严重情况;
或是举证证明上述情况的相关证据尚未充足完备;
又或者双方对于如何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一必要事项上仍无法达成共识和协议;
另有其他各种可能的因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