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需依据土地原始用途,全额发放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款,同时,还须妥善安排被征用土地人群的社会保障支出;
若涉及耕地征收时,补偿款项应相当于其在征收之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之间。
其次,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而言,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其中也包含了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部分;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通信、水电燃气、空调迁移、装饰装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3)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所需的各项补偿;
以及(4)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当涉及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时,房屋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得出最终结果。
此外,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向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最后,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