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丧偶之妻对公婆并不承担任何赡养义务。
儿媳与公婆以及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唯一联系是由婚姻缔结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此种姻亲关系中,双方并无天然的血脉相连,亦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他们之间便并未设定赡养及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亦不会互相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然而,道德层面来看,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关爱和照顾。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倡丧偶儿媳对公婆履行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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