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对于涉嫌诈骗未遂且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应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在此过程中,若犯罪分子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如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活动,尽管其实际诈骗数额难以确证,仍然可以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依照该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首先,发送诈骗信息达五千条以上;
其次,拨打诈骗电话累计超过五百人次;
最后,诈骗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若上述行为的数量达到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