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信用卡持有者们,若您因拖欠两万元的款项导致银行将您诉至法庭并收到了法院传票,情况紧急下恳请您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以求得银行方面的撤诉。
倘若未能及时归还欠款,那么您可能会面临恶意透支之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金额必须相当大,并且在警方启动法律程序之前,您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利息,同时情节显著轻微的话,便可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恶意透支行为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构成要素包括:
1.持卡人必须是合法的持卡人,如若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而非恶意透支;
2.持卡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
3.持卡人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给发卡银行带来了经济损失;
4.持卡人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未予归还,且透支金额较大或者持续时间较长,达到了需要接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