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条超过三个岁数的申诉期将失去胜诉权,然而若欠款方主动愿意还款则仍然具有效力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首先,根据该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益的申诉期限为三年。
但如有特殊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其次,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当申诉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债务的抗辩。
在申诉期限结束之后,如果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那么他就不能再以申诉期限已过为理由进行抗辩;
同样地,如果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其返还。
最后,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会主动援引申诉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