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之规定,当夫妻之间因情感分歧而导致的分居达到连续两年时间且经过调解无果时,应予以批准离婚。
此外,同条第5款则明确指出,若经由人民法院裁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依然维持分居达一年以上,且其中一方在此期间再次提出离婚请求的,那么应该依法许可其离婚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款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原告在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并不包含被告对原告的反诉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如果已经有过一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的先例,并且双方在判决生效后继续保持分居状态长达一年以上,那么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请求的,也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