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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表见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关于表见代理合同所产生之法律效果的解释如下:
此种代理关系在法律上视为合法有效,无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承认或同意,自签订之日起即自动生效。
然而,如果表见代理合同给被代理人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那么代理商必须对此负责并向被代理人进行赔偿
依据我国于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当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依然继续从事代理活动时,只要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其代理行为仍将被认定为有效。
同时,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若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依然继续从事代理活动,但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承认或同意,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而言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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