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城市内的老旧小区改造以及违法建设物的拆除行动,皆不可贸然采取强制拆迁的方式进行。
若是相关职能部门有意进行强制性拆除,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
若被确认存在实质性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以通告或公告的方式向小区住户发出指示,要求他们参与改造或自行拆除。
若经过多次劝告后仍未有改善,相关部门将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强拆申请,只有获得法院的批准后,方能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