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代书遗嘱订立之时,若遗嘱人的意识状态不够清晰,其民事行为能力也相应地受到严重限制,那么这部份遗嘱即可能因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其次,如果该遗嘱是在受他人欺骗或威胁的情况下所立,那么它同样会因为缺乏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如果这份遗嘱是被人为伪造的,那么毫无疑问,它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如果遗嘱在订立后被人恶意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以及见证人的身份和资格存在瑕疵,那么这也可能导致遗嘱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
同时,遗嘱必须充分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任何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都将被视为无效。
另外,伪造的遗嘱自然也是无效的。
至于遗嘱被篡改的情况,篡改的内容则会被视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见证人负责代书,并且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应在遗嘱上签字,注明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