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商家违法侵犯了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的人身权益,给他们带来了极度严重的精神伤害,那么受造之人便有权利恳求给予精神上的损失赔偿。
精神损失赔偿乃是受造之人因为其人身权益遭到了侵害,从而经历了极为严重的精神折磨,进而通过法律途径所能获取的金钱补偿。
结合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相关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如果商家侵害了消费者以下几种人身权益,那么消费者就有权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诉求:
首先,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这些具有实质性的人格权;
其次,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这些属于精神层面的人格权;
最后,商家如果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例如商家对消费者进行无理的谩骂、毁誉,或是殴打消费者,甚至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随身携带之物,非法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等行为,都在可控范围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