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之明文规定,被宣告缓刑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需严格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要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监督;
其次需要按照相关考察机构的具体规定向其如实汇报自身的动态活动状况;
再次就是必须遵守考察机关对于会客方面的相关规定;
最后,若有离境或迁居的需求,必须事先征得考察机关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