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拆迁
安置房的情况时,若所分配的房产经过严格验收程序,确认其品质优良且完全符合
拆迁补偿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那么我们建议您积极接受该房产的交付。
当然,若遇房产质量不佳等问题,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拒收此房产。
当被征收方选择采用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来解决
拆迁问题时,当地市政府或县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房产作为调换,并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出被征
收房子的价值以及政府提供的房产价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因旧城区改造而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若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政府或县政府应负责提供改造区域内或附近区域的房产供其选择。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