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问题的答案需根据特定案例中的具体情形进行评定考虑。
在涉及到数额较小的借款事项中,如数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情形,若出借方能够为其借款行为给出合理且明确的解释说明,那么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借款关系的存在;
然而,当借款金额较大,例如达到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倘若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而原告仅凭欠条作为唯一的证据,这是不足以证明借款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该笔借款的资金来源,同时还需对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的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并且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单据、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法院也有可能不承认该笔借款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