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允之处时,被拆迁人可选择向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寻求投诉帮助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肩负着其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要责任。
同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该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也应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共同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若对投诉处理结果仍感不满,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常情况下,当涉及到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诸如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时,如有原告对此表示反对并提起行政诉讼,则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将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