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事宜必须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决定的,且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的共识,这一共识必须是真实而明确的。
然而,若有任何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受到对方或第三人的欺诈、威胁或存在重大误解的话,那么这样的离婚协议就是无效的。
另外,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而言,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也属于无效范畴。
这种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协议中应对离婚后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子女抚养费用及教育费用的承担方式、财产分割方案、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经济援助等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必须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并且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会批准并办理离婚手续,相应的离婚协议也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