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残疾人士参与个体营商时获得公平待遇,增进社会对于残疾人的关注与爱护,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优先审核颁发营业执照予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若残疾人个体经营者陷入经营困境,则可免除其所需承担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以及年检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残疾人组织及个人在进行以下各项活动时,税务部门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1)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所应缴纳的增值税;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所应缴纳的营业税;
(3)残疾人获取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应缴纳的车船税;
(5)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6)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所应缴纳的增值税;
(7)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第七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