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工伤保险条例》此项
法规第三十七条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即当在职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程度介于七级至十级之时,他们将享有以下一系列合法权益:首先,可以从
工伤保险专项基金中按照相应
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且此种补助金的具体金额依照该员工的个人基本
工资而定;例如,七级伤残对应的补助金为其个人基本工资的13个月,
八级伤残则是11个月,以此类推直到
十级伤残,其对应的补助金为7个月。其次,如果员工在与雇主或企业签订的劳动或
聘用合同过期后决定离职,或是有员工自己主动选择终止上述提到的合同,那么此时工伤保险专项基金会向其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也应在这基础上另行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数额,将会由各地区的相关地方立法机构进行设定。在做出清晰划分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看到,每一级别伤残的员工都可得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对作出此类决定的员工提供额外的经济援助。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十级伤残的情况计算,其对应额度为该员工个人基本工资的7个月;同时,在给员工留下一段时间用以休息以恢复伤病期间,他们仍可享受到原来相同水平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此外,如前文提及,在劳动、聘用合同结束时,无论是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结束,还是员工自主决定终止,参与工伤保险计划的员工们亦有权要求工伤保险专项基金提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企业方亦需承担另一部分的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