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人身侵权所产生的财产纷争问题上,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可行且被认可的。
然而,只有当纠纷涉及到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权益纠纷时,才能够适用仲裁程序进行解决处理。
在此之外,诸如婚烟、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个人化的人身纠纷以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争议事项,均不具有申请仲裁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