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机动车检验工作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的机构执行。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面,将逐步实现社会化运营模式,实施细则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公布。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已经实现社会化运行的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前往特定场所进行检验。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也不可以强制要求机动车前往特定场所进行维修与保养服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