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意外之后,若对伤残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您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交重新检验和鉴定的申请。
请注意,该项申请应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送达至您手中之日起算,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同时,为了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您在提交申请时,务必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在此过程中,原办案单位也会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